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要旨
- 二、犯罪事實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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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OO於民國109年7月24日19時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起訴書誤載為重型機車,應予更正),沿新竹市城北街由南O北(起訴書誤載為由東往西,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行駛,行經城北街與中正路223巷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不慎撞擊前方自城北街路邊由東往西(起訴書誤載為由南O北,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步行穿越馬路往中正路223巷之行人陳O萱,致甲OO人車O地及陳O萱倒地,陳O萱受有胸壁挫傷、左手挫傷、左O挫傷、左O挫擦傷、右肘挫傷、右前臂擦傷、右臀挫傷等傷害(所涉過失傷害部分,經陳O萱撤回告訴,另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
- 詎甲OO明知其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陳O萱倒地受傷,陳O萱復告知其不要離開,甲OO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即時O護或停留現場等候警方O理,逕自騎乘上開機車逃逸
- 嗣員警據報循線追查,始查悉上情
- 三、
處罰條文:
- 四、
附記事項:
- ㈠
係犯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O法律
-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4業於110年5月28日修正公布,自110年5月30日施行
-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後該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資明確外,亦就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法益侵害之程度,訂定不同之法定刑度,以合於司法院釋字第777號所揭示就犯罪情節輕微個案,原法定刑有顯然過苛之處罰,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意旨
-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之法定刑、同條第2項規定之構成要件減免,均較修正前之規定為輕,自以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論處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 ㈡
以避免過苛,附此敘明
- 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1月26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經公訴人於協商過程O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意旨後,認不應加重其最低本刑,以避免過苛,附此敘明
- 五、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六、
林O嘉到庭執行職務
- 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得為、林O嘉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㈠ 犯罪事實要旨 | 附記事項 | 新舊法
- 刑法第2條第1項
- 刑法第185條之4
- 刑法第185條之4
-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
-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條第1項
-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
- ㈡ 犯罪事實要旨 | 附記事項 | 新舊法
- 五、 犯罪事實要旨 | 附記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