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鳳梨捌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 本院認定被告甲OO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
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仍不知悔改,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難
- 惟考量其於民國110年3月20日所竊得之鳳梨4顆,業經被害人陳O任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6頁),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輕,暨兼衡其行竊之動機、手段、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審酌被告所犯上開2罪之犯罪時間相隔僅1日、犯罪之性質相同、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及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並依限制加重原則、罪責相當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 三、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㈠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查被告於110年3月19日所竊取之鳳梨8顆,為其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並未發還或賠償被害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揆之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㈡
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至被告於110年3月20日所竊得之鳳梨4顆,雖屬其犯罪所得,然業經被害人領回,有如前述,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先於民國110年3月19日3時至4時許,騎乘腳踏車行經屏東縣○○鄉○○路XX號空軍靶場對面鳳梨園,趁無人注意之際,單獨徒手竊取陳O任種植在該處之鳳梨8顆(共約值新臺幣下同】800元)
- 復於翌(20)日8時20分許,騎乘腳踏車行經上開鳳梨園,趁無人注意之際,單獨徒手另竊取陳O任種植在該處之鳳梨4顆(共約值400元),得手後欲離去之際為陳O任當場察覺將其攔下後報警處理,並扣得甲OO所竊得其中鳳梨4顆(均已發還陳O任)
- 二、
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雖辯稱:伊不承認伊有偷東西,伊是總統云云
- 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害人陳O任指述綦詳,且有偵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蒐證照片5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 二、
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2次)
- 被告上開所為,時間不同,均係各別起意,請予分論併罰
- 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2次)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