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 本院認定被告甲OO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傷害、妨害公務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4月25日0時39分許,在址設屏東縣屏東市○○巷0○0號直覺酒吧前,因酒後喧嘩滋事,經民眾報案後,由斯O值勤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所長吳O謙到場擔任指揮官調度現場警力
- 詎甲OO知悉吳O謙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後,仍基於傷害、妨害公務之犯意,於同日0時39分許,吳O謙指揮在場其他警員抄登個人資料之際,徒手肘擊吳O謙頭部,致吳O謙受有頭部鈍傷併頭暈及噁心等傷害,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吳O謙當場施O強暴之方式,妨害其依法執行公務
- 二、
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35條
- 刑法,第277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嫌處斷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