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交通部公路XX號函暨函附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並應就刑法第284條前段所定法定刑依法加重其刑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刑法第284條前段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
- 被告甲OO未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此有身分證字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結果1份為憑(本院卷第95頁)
-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並應就刑法第284條前段所定法定刑依法加重其刑
- ㈡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其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員警自首而願受裁判,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交通小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可憑(警卷第25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㈢
爰依上開規定先加重後減輕之 |1種減輕事由爰依上開規定先加重後減輕之
- 按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刑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本案犯行,同時有1種加重事由、1種減輕事由,爰依上開規定先加重後減輕之
- ㈣
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前科紀錄,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行車方向為閃光紅燈號誌,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其疏未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即貿然前行,導致本件車禍發生,致告訴人郭O華受有起訴書所載傷害,侵害其身體法益甚鉅,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本院卷第195頁至第196頁),調解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告訴人新臺幣(下同)5萬元,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9日前給付予告訴人1萬元,惟本院於110年8月16日電詢告訴人,告訴人表示:被告迄今均未給付,也沒有聯繫我等語,而本院未能聯繫上被告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23頁),被告又曾於準備程序時自陳:假使法院聯繫不上我,有沒有履行調解條件就依告訴人所述無準,如果告訴人說我沒有按時履行,我同意法院直接判決等語(本院卷第185頁),故被告迄今並未賠償告訴人分毫,所為實應非難,惟考量告訴人亦有遇閃光黃燈,未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之過失,且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之學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本院卷第185頁至第18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陳啟能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嗣警據報到場處理而查獲
- 甲OO未考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其於民國108年9月9日18時4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里XX號誌交岔路XX號誌
- 且其行車方向為閃光紅燈號誌,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永樂路XX號誌,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未減速接近即貿然直行進入上開路口,兩車因而在上開交岔路口內發生碰撞,雙方均人車O地,致郭O華因而受有右顴骨、上O骨及眼眶骨骨折併眼球陷落、右尺骨骨折、部分牙齒斷裂損傷、顏O撕裂傷、右頰及左O撕裂傷、四肢多處擦傷等傷害
- 嗣警據報到場處理而查獲
- 二、
案經郭O華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甲OO於警詢中之│被告甲OO於前揭時、地騎乘上│││供述│開機車遇閃光紅燈號誌仍直行逕││││自通過交岔路口而與左側由告訴││││人騎行而來之機車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事實
- │├──┼──────────┼──────────────┤│二│告訴人郭O華於警詢及│告訴人郭O華於前揭時、地騎乘│││本署偵查中之指訴│前開機車因自身未減速及被告未││││先停止禮讓幹線車先行,即突然││││從巷子衝出來,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而使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 │├──┼──────────┼──────────────┤│三│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佐證告訴人郭O華因本件交通事│││醫院診斷證明書3份│故受有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傷害之││││事實
- │├──┼──────────┼──────────────┤│四│①偵查報告1份│⑴佐證本件事故地點、號誌運作│││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肇事車輛受損之事實
- │││2份、肇事現場略圖│⑵佐證被告甲OO、告訴人郭O│││、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華行車方向之事實
- │││報告表㈠㈡各1份│⑶佐證被告甲OO供述及告訴人│││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郭O華指訴真實性之事實
-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⑷佐證被告甲OO未考領有普通│││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之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實
- │││分析研判表1份│⑸被告疏未注意停止於交岔路口│││④GooO街景視圖、屏│前禮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即貿然│││東縣門牌電子地圖查│騎車直行通過上開路口,而告│││詢系統基本定位O料│訴人亦疏未減速接近,注意安│││各1份│全,小心通過而致生本件交通│││⑤現場蒐證與車O照片│事故之事實
- │││77張││└──┴──────────┴──────────────┘
- 二、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 |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嫌
- 又被告未考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肇事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人傷害罪,並應就刑法第284條前段所定法定刑依法加重其刑
- │││77張││└──┴──────────┴──────────────┘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㈢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