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基於性騷擾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110年1月21日早上7時38分許,自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二路XX號AD000-H000000號未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旁靠走道之座位
- 被告基於性騷擾之犯意,乘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先將其攜帶之外套蓋於告訴人大腿上,復觸摸告訴人腰部,再以其身體壓著告訴人肩部,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性騷擾行為1次
- 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起訴書認被告本件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等語
- 三、起訴書認被告本件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