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16時1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右側車道於甲OO騎乘之機車右後側直行至上開地點,見狀閃避不及因而發生碰撞,致汪O萱人車O地,因而受有右臉臉骨骨折、右臉擦挫傷、右手擦傷、左手挫傷、右膝擦傷及左O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汪O萱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10年9月14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告訴人汪O萱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