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10日18時1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XX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發現危險因而緊急煞車,機車倒地往前滑行,不慎撞擊自右往左闖紅燈穿越道路之行人即告訴人桑O珍,告訴人因此受有頸部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頭部其他部位鈍傷、肢體多處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另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適用),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與告訴人於110年9月9日在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復於同日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前述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另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適用),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