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略以:
- 被告甲OO明知其所考領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已受易處逕行註銷之處分,而為無駕駛執照之人,仍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7時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XX號前時,本應注意行駛於無分向設施道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人車O地,並受有左足第二腳趾骨折、胸部挫傷、臉部擦傷、雙膝擦傷、右手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判決
- 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罪嫌
- 而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現因告訴人具狀撤回被告過失傷害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佐
- 依上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罪嫌
法條
- 一、 理由 | 公訴意旨略以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略以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略以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