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乙OO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2月22日18時4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北路XX號0000000號路O桿),本應O意遵守車速行駛,及應O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疏未注意及此,以時速每小時60公里行駛,適有行人即被告乙OO亦疏未注意進入道路時應O意左右來車,而由南O北斜向穿越進入西向車O內側,甲OO之機車因而碰撞乙OO,致乙OO受有頸脊髓不完全神經損傷、左側骨盆骨折、右側顴骨骨折、疑似右側臂神經叢O損及併發肺炎等傷害(右側肢體肌力為2分、左側肢體肌力為4分,已達難治之程度);甲OO則受有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顴骨骨折及眶底骨折等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嫌
- 被告乙OO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起訴書認被告甲OO、乙OO分別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同條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兼告訴人甲OO、乙OO於本院審理中已達成和解並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三重簡易庭調解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嫌
- 被告乙OO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起訴書認被告甲OO、乙OO分別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同條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
-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