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公然侮辱罪,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O有誤會,予以更正 |係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 核被告所為,係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 又被告所犯2罪,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聲請意旨認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請從一重論以傷害罪,容有誤會,予以更正
- 三、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有行車糾紛,竟即公然以穢語辱罵告訴人,並徒手猛力推擠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胸口挫傷之傷害,足認被告情緒控管不佳、未尊重他人之身體及名譽權
- 兼衡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自陳從事物流業、家境小康
- 被告犯後僅坦承部分犯罪,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張勝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然查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固不否認有於前揭時、地與告訴人林O安發生口角進而互相拉扯,並口出穢言辱罵告訴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傷害之不法犯行,辯稱:當時是因雙方先對巷弄通行有所糾紛,伊移動車子後便開始卸貨,對方又有一個人來O求伊移車,伊覺得不滿才開始吵架,吵一吵就開始互相推擠,伊沒有故意要動手,傷勢應係互相推擠造成云云
- 然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本署偵查中指訴綦詳,核與證人鍾O明於偵查中經具結後證稱:當天伊與告訴人及案外人吳O憲前往該巷送貨,因巷子小要詢問被告移車,但被告就咆哮罵髒話,下車後一直動手動腳,告訴人出來勸架時,被告就換推擠告訴人,因此告訴人才會受傷等語等情大致相符
- 亦與卷附診斷證明書記載告訴人所受之傷勢大致相符,此有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
- 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
- 又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請從一重論以傷害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09條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