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購得第二級毒品大麻3公克後持有之」,補充為「購得第二級毒品大麻3公克後,並於同年10月4日收受持有之」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明知不得持有毒品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不得持有毒品,竟犯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所為非但戕害自我身心,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實屬可責,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係為供自己施用而持有毒品,持有毒品之數量甚微、暨被告智識程度為高O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從事自由業(參偵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自無從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大麻1包、及包裝上揭大麻之外包裝袋1只、含大麻之煙斗1支、研磨器1個、水煙壺1個(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 另扣案之磅秤1台、手機1支、板信商業銀行存簿1本,核與本案被告持有毒品之犯行無直接關聯,自無從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 甲OO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25日,透過便利超商店到店寄送方式,向盧O慈(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案偵辦)以新臺幣5,100元代價購得第二級毒品大麻3公克後持有之
- 嗣警於110年2月24日12時許,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路XX號5樓居處執行搜索勤務,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罐(淨重1.27公克,驗餘淨重1.22公克)、大麻煙斗1個(內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碎屑淨重0.0420公克,驗餘淨重0.0397公克)、大麻研磨器1個(內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碎屑淨重0.0630公克,驗餘淨重0.0615公克)、水煙壺1個內含殘留無法析離之微量大麻殘渣)及磅秤1個等物,始悉上情
- 二、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238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檢體送驗紀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前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罐、大麻煙斗1個(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碎屑)、大麻研磨器1個(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碎屑)、水煙壺1個(內含殘留無法析離之微量大麻殘渣)及磅秤1個等物、現場及毒品鑑驗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罐、大麻煙斗內之大麻碎屑、大麻研磨器內之大麻碎屑及水煙壺1個(內含殘留無法析離之微量大麻殘渣),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 扣案之大麻煙斗1個、大麻研磨器1個、磅秤1個等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