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又被告於肇事後,於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向O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為肇事人,此有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嗣並接受裁判,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在道路上行駛,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因而發生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告訴人鄭O賢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已與告訴人成O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兼衡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中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過失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被告未曾因故意 |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 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疏失,致罹刑典,且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成O調解,業如前述,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又為期被告能確實履行賠償承諾,依其與告訴人達成之調解條件,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應依如附表「應O行事項」所載條件(即被告與告訴人於民國110年9月6日在本院調解成O之調解筆錄內容)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此部分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左側手肘挫傷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4月20日21時2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號4986-GW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三重區忠孝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市區忠孝路3段往忠孝路3段93巷口之對向車O直行駛至上開路口,見甲OO駕駛之車O緊急剎車,因而重心不穩人車O地,致鄭O賢受有左側手肘開放性傷口、左側膝部開放性傷口、左側踝部開放性傷口、左側肩膀挫傷、左側大腿挫傷、左側手肘挫傷等傷害
- 二、
案經鄭O賢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證明於上揭時、地,被告駕駛│││中之自白│車O左O彎時未禮讓直行車,││││肇致本件交通事故之事實
- │├──┼───────────┼─────────────┤│2│告訴人鄭O賢於警詢及偵│證明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 │││查中之指訴││├──┼───────────┼─────────────┤│3│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診│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犯│││斷書1份│罪事實欄所示傷害之事實
- │├──┼───────────┼─────────────┤│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本件車禍發生經過及現場狀況│││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 │││一)(二)、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各1份、現││││場及車O照片19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5張││└──┴───────────┴─────────────┘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一)(二)、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各1份、現││││場及車O照片19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5張││└──┴───────────┴─────────────┘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
-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