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9時56分許,至新北市○○區○○街XX號之華O拖吊場,於領取交通違規拖吊車輛時,與該拖吊保管場人員即告訴人徐O埕發生言語衝突,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告訴人辱稱: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該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10年9月9日在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則於同日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前述調解筆錄影本、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三、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該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