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僅領有小型車駕照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明知僅領有小型車駕照,不得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竟仍於民國110年1月1日17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樹林區樹新路XX號誌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三重區保安街1段20巷往保安街1段方向直行,雙方因而發生擦撞,致徐O生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未明示側性膝部挫傷、未明示側性膝部擦傷、未明示側性小腿挫傷、未明示側性手部挫傷、未明示側性手部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嫌,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證,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