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致人受傷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前經吊銷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09年11月4日19時4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新北市○○區○○路XX號旁起駛往五股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XX號時,本應注意不得跨越分向限制線迴轉,以避免發生碰撞之危險,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謝O霖受有左肩挫傷、左手肘、左手背、左O、左O踝多處擦挫傷及左O齒挫傷合併部分缺損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致人受傷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致人受傷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