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人身體及毀損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6日8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XX號前,因與告訴人盧O熏發生口角糾紛,竟基於傷害人身體及毀損之犯意,徒手揮擊告訴人頭部,致告訴人受有頭部鈍傷之傷害,告訴人所有之安全帽之擋風罩脫落,致令損壞不堪使用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等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等罪嫌,依同第287條前段、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等罪嫌等語
- 三、本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等罪嫌,依同第287條前段、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第287條前段
- 刑法第357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