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兼告訴人甲OO與乙OO係伴侶關係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兼告訴人甲OO與乙OO係伴侶關係,被告兼告訴人甲OO及乙OO於民國110年2月2日晚上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前,因故發生口角衝突,均基於傷害之犯意,由被告兼告訴人甲OO徒手掐被告兼告訴人乙OO之頸部並拉其撞擊地板,被告兼告訴人乙OO則徒手毆打被告兼告訴人甲OO之頭部,2人因而發生拉扯及扭打,被告兼告訴人甲OO因而受有左側臉部、頸部、膝部及左側拇指挫擦傷之傷害,被告兼告訴人乙OO則受有頸部、頭部及鼻部擦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 二、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乙OO所涉傷害犯行,起訴書認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乙OO、甲OO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 三、本件被告甲OO、乙OO所涉傷害犯行,起訴書認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