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3月6日7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板橋區懷德街XX號誌之交岔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女王○(91年1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沿文O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告訴人王O藝、王○、告訴人黃O銘、告訴人黃O華均因而人車O地,並受有如附表所示之傷害
-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王O藝、黃O銘、黃O華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嫌,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證,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