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贓物認領保管單」之記載更正為「證物認領保管單」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又於民國10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6138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犯罪動機、目的(自稱因心裡有點問題)、手段,智識程度為高O(依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O留資料查詢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商,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業已扣案發還被害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證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見偵查卷第24、26頁)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毋庸諭知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並當處起獲前開遭竊物品
- 甲OO(中文名:廖德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3月31日20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地下2樓之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泰全球公司)中和店內,徒手竊取沈O瀚所管領擺放在商品陳列架上之約翰走路黑牌12年蘇格蘭威士忌1公升裝1瓶(價值新臺幣805元),得手後旋將之藏匿在隨身背包內,未經結帳程序,即離開該店收銀櫃臺
- 嗣沈O翰察覺廖德萬形跡可疑,乃予以攔阻並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並當處起獲前開遭竊物品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德萬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潤泰全球公司中和店員工沈O瀚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大潤發交易明細表各1份
- 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贓證物照片4張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 至被告竊得之約翰走路黑牌12年蘇格蘭威士忌1公升裝1瓶,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該物業經合法返還與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參,爰不另就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