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及現金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零肆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本件犯罪事實:
- 甲OO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所示商O圖樣,係美商蘋果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O權,指定使用於行動電話及配件等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期間內,且在全球國O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O,未經商O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O,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O
- 竟基於違反商O法之犯意,未經上開商O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於民國109年3月初某日,於臉書社團上之不詳之廠商,分別以以1米充電線1條新臺幣(下同)120元、2米1條充電線150元、充電頭1個230元之代價購得仿冒上述商O之1米充電線、2米充電線、充電頭各250個後,在新北市○○區○○路XX號住處,以手機及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XX號,刊登廣告兜售上開仿冒商O之充電線、充電頭,以1米1條充電線售價為190元、2米1條充電線售價為200元及充電頭1個售價300元,並已售出1米充電線約156條、2米充電線約79條、充電頭約122個,獲利約5、6萬元
- 嗣警將其於109年8月5日為採證目的而於前揭賣場以459元(含運費60元)購得之仿冒前開商O之充電頭1個、1米充電線1條,並送請鑑定,認定為仿冒品後,進而於109年9月24日14時35分至15時5分許持為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109年聲搜字001649號)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前述仿冒商O商品1米充電線95條(含警方O證購得1件)、2米充電線171條、充電頭79個(含警方O證購得1件),共計345件,始查悉上情
- 證據
- 二、證據
:
- 三、
應O用之法條:
-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O法第97條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O、輸入侵害商O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被告自109年3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月24日許為警搜索查獲時止,在網路上販賣仿冒商O商品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O地內持續為之,並侵害同一商O權人之商O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 四、
量刑: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為牟O而販售仿冒商O之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影響商O權人之商O及收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O形象,並衡酌被告為警扣案之仿冒商O商品數量合計達345件、販售期間約半年、被告智識程度為二/三專畢業、自陳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五、
沒收:
- ㈠
應依商O法第98條規定
-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係侵害商O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O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 ㈡
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之
- 又本件經警扣得被告身上所有之1,000元,被告自承係本案犯罪所得(見偵卷第12頁),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之
- ㈢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再被告販售予本案員警查O用之1米充電線1條及充電頭1個,所獲得之價金合計459元(含運費)(見偵卷第69頁),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既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㈣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另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共獲利約5、6萬元(見偵卷第10頁),本院從被告有利之認定,以5萬元認定之,此犯罪所得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商O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 三、應O用之法條: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O法第97條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1│仿冒商O之1米充電線│95條(含警方O││││證取得1條)│├──┼──────────┼───────┤│2│仿冒商O之2米充電線│171條│├──┼──────────┼───────┤│3│仿冒商O之充電頭│79個(含警方O││││證取得1個)│├──┴──────────┴───────┤│││合計:345件│└─────────────────────┘XXX:[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條
- 三、 證據 | 應O用之法條
- ㈠ 證據 | 沒收
- ㈡ 證據 | 沒收
- ㈢ 證據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㈣ 證據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六、 證據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商標法第97條
- 商標法第98條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