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共驗餘淨重壹拾肆點捌捌壹公克)及外包裝袋參個,均沒收銷燬
- 吸食器壹組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坦承不諱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5至6行「在新北市八里區八里療養院內」更正為「在新北市八里區山上之某療養院內」
-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行「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補充更正為「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 證據補充「扣案物品照片10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裁量不予加重其刑
- 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4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則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然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係詐欺犯行,與本案施用毒品之罪名、罪質均不同,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犯罪時間復有相當之間隔,難認被告具有一定特別惡性而有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爰依前揭解釋意旨,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裁量不予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受不起訴處分,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人之寬典,本應知所警惕,竟仍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見並無悔意,且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不惟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嚴重危害社會風氣
- 另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自由業(見偵卷第7頁),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本件扣案之白O及白O透明透明結晶3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 而用以包覆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個,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O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 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 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48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 五、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廖先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2月4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2月12日17時許,在新北市八里區八里療養院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於同日21時4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南路與福裕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6.060公克、8.068公克、0.753公克)、吸食器1組,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