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除累犯部分補充「被告前已有相同之竊盜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除有如事實欄所載竊盜案件前科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外,且前於民國108年間因多件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自稱因肚子餓),手段,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業工,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告訴人對本案表示請法官依法裁判等語(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業已扣案發還告訴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單各1紙(見偵查卷第11、13頁)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毋庸諭知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香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旋即至新北市○○區鎮○街000號前攔停甲OO並報警而當場查獲
- 甲OO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基原簡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而於民國109年11月7日執行完畢出監
- 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7月31日1時許,在新北市○○區鎮○街XX號前,趁謝O人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上鎖即徒O打開車門,竊取謝O人所有置於車內之楓糖宜蘭餅2盒、香菸4包(價值共計新臺幣640元),得手後旋即徒O逃離現場
- 嗣謝O人觀看監視器即時O現,旋即至新北市○○區鎮○街XX號前攔停甲OO並報警而當場查獲
- 二、
案經謝O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犯嫌堪以認定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謝O人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翻拍暨現場與扣案物照片共12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另被告所竊得之楓糖宜蘭餅2盒、香菸4包,為其犯罪所得,惟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佐,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