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末行後補充「又被告於未經許可進入我國境內後,在有偵查犯罪職限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海O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基隆查緝隊自首本件未經許可入國之犯行而接受裁判,有卷附之調查筆錄可按(見偵卷第4頁),應認已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以資懲儆。又被告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又被告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4款所規範之大陸地區人民 |是否有前開條例第18條所定「強制出境」之適用
- 爰審酌被告為求入境臺灣打工賺錢,未經許可,擅自進入臺灣地區,危害國境安全及入出境移民管理之正確性,造成潛在社會治安維護之疑慮,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因想念家鄉年邁父親,遂自首本案犯行,態度尚可,在臺期間未有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為佳,兼衡其犯罪手段、在臺停留期間長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又被告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4款所規範之大陸地區人民,而依同條第2款規定,所謂大陸地區,乃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故大陸地區人民尚無適用刑法第95條外國人驅逐出境之餘地,至依其身分,是否有前開條例第18條所定「強制出境」之適用,事屬行政機關之裁量權範疇,非本院所應審究,併予敘明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欲進入臺灣地區 |
- 甲OO為大陸地區人民,明知欲進入臺灣地區,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竟於民國97年9月間某日,在大陸地區搭乘不明船隻後,渡海由臺灣地區沿海上岸進入我國國境內
- 嗣於110年6月9日上午10時許,在基隆市○○區○○路XX號前向警方O首而查獲
- 二、
案經行政院海O委員會偵防分署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而涉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二、 事實及理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4款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
- 刑法第95條
- 刑法第18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民法第74條後段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
- 民法第74條後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