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全O福和店前」更正為「全O福和店後門停車處」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楊O羅斯拉夫均為貨車司機,僅因與告訴人有停車糾紛,而以上揭強暴方式,妨害告訴人自由離開之權利,兼衡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時間、及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業務司機,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林亭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強制之犯意 |
- 甲OO、楊O羅斯拉夫均為食品公司之貨車司機
- 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7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全O福和店前,因認楊O羅斯拉夫停放貨車之位O影響其車O出入,竟基於強制之犯意,將楊O羅斯拉夫車O之冷O櫃門關上使之反鎖,致楊O羅斯拉夫遭關在冷O櫃內約8分鐘無法離開,以上開方式妨害楊O羅斯拉夫自由行動之權利
- 二、
案經楊O羅斯拉夫訴由新北市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
- 三、至報告意旨另以被告上開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乙節,惟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罪,條文既云「拘禁」、「剝奪」,性質上自須其行為持續相當之時間,始能成立
法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4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02條第1項
- 刑法第302條第1項
- 刑法第304條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5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四、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