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甲OO犯罪所得螢光綠雨衣壹件、螢光綠雨褲壹件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且前有多件竊盜案件前科紀錄,最近者為於民國109年間因普通竊盜、加重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4633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確定、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自稱因雨衣雨褲破掉),手段,其智識程度為高O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司O,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 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螢光綠雨衣1件、螢光綠雨褲1件,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廖先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年12月1日14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雙和醫院B1機車停車場,徒手竊取張O豪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螢光綠雨衣及雨褲1件(價值新臺幣1100元),得手後逃逸
- 嗣因張O豪發現雨衣及雨褲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
- 二、
案經張O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