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乙OO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伍月
-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事實及理由
- 一、
明知奇潔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發製造藥品許可證 |基於製造偽藥、意圖
- 犯罪事實:乙OO為甲OO(址設新北市○○區○○路XX號,下稱奇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代表人
- 奇潔公司前向帝一化工原O股份有限公司購入25公升裝濃度90%之變性酒精
- 乙OO明知奇潔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發製造藥品許可證,亦未獲得第一化工原O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解散並清算完結)及「衛O成製字第014771號」許可證申請人國O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仍基於製造偽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間,在新北市○○區○道路XX號4樓甲OO辦公處,將前開所購之酒精分裝為4公升裝之酒精(下稱本案酒精)100桶,並偽造記載「食品級消毒酒精」、「75%酒精液」、「衛O成製字第014771號」、「類別】乙類成藥」、「用途】肌膚及手部清潔,消毒,殺菌」、「製造商:第一化工原O股份有限公司」等表彰酒精濃度、許可字號、製造者等內容之標籤,黏貼於上開本案酒精上,於同年3月10日,以每桶新臺幣(下同)420元價格,販售100桶本案酒精予益康儀器有限公司(下稱益康公司)而行使之,獲利42,000元
- 證據
- 二、證據
:
- ㈠
被告乙OO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㈡
證人楊O儒、江O穎之證述。
- ㈢
照片,出貨單
-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資料、衛O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西藥、醫療器材、化妝品許可證查詢資料、新北市政府衛O局稽查工作日誌表、新北市政府衛O局訪談紀要、銷貨單、照片、出貨單
- 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款所列情形之一
- 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乙OO、甲OO(代表人郭O麗鳳)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乙OO前開犯行,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5月
- 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000元
- 犯罪所得新臺幣4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宣告
- 被告甲OO願受科刑範圍為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之宣告
-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款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應O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五、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六、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罪名法條
- 藥事法,第82條
- 藥事法,第87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法條
- 三、 證據 | 證據
- 四、 證據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 藥事法第87條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220條第2項
- 刑法第210條
- 刑法第55條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五、 證據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