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碎屑1袋(驗餘淨重零點零陸捌零公克)暨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證據部分並補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39236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39236號,顯示被告尿液之大麻代謝物為陰O反應)
- 二、
應O用之法條:
- ㈠
自應O用被告行為時O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
- 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已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5日開始施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規定提高罰金刑之法定刑度,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O用被告行為時O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
- ㈡
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㈢
再被告上開所犯之罪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舉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 |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情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酌其前案及本件犯罪情節,其既曾因上揭犯罪受罰,本應改悔向上,竟又於5年內再犯本案,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再被告上開所犯之罪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舉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上開之罪,加重其刑
- 三、
明知不得持有毒品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前科紀錄(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明知不得持有毒品,竟犯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所為非但戕害自我身心,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實屬可責,惟念其持有毒品之數量不多、暨被告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碎屑1袋(驗餘淨重0.0680公克)暨外包裝袋1個(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㈢、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情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酌其前案及本件犯罪情節,其既曾因上揭犯罪受罰,本應改悔向上,竟又於5年內再犯本案,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再被告上開所犯之罪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舉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上開之罪,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條 | 新舊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㈡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條 | 論罪
- ㈢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