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O指貳只、金O貅飾品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8年3月13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街XX號夢綺旅社506號房內,向洪O峯佯稱:欲出售1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云云,致洪O峯陷於錯誤,因而交付金O指2只及金O貅飾品2個與甲OO作為質押
- 嗣洪O峯未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得知甲OO已將上開金飾典當後,始知受騙
- 證據
- 二、證據
: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㈡
不足認被告對刑罰有反應力薄弱之情事如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 |比例原則有違故不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6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 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0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7年11月28日執行完畢,嗣接續執行另案拘役刑責後,於108年1月7日執畢出監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考量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所犯詐欺之罪名及犯罪手法均不相同,亦無關聯性,不足認被告對刑罰有反應力薄弱之情事,如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尚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有違,故不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竟利用上開手段詐欺他人財物,造成告訴人財產之損失,所為應O非難,惟犯後已坦認犯行,態度尚可,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遭詐騙之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被告自告訴人詐得之金O指2只及金O貅飾品2個,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而未能發還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蔚宣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考量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所犯詐欺之罪名及犯罪手法均不相同,亦無關聯性,不足認被告對刑罰有反應力薄弱之情事,如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尚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有違,故不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法條
- ㈠ 證據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證據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
- 刑法第47條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
- 四、 證據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