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OO、甲OO均分租位在新北市○○區○○○路XX號2樓房屋
- 於民國110年1月29日20時19分許,在上址房屋內,2人因細故發生口角,竟各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互毆,致乙OO受有臉部多處擦傷挫傷、左側眼球及眼眶挫傷、腦震盪等傷害
- 甲OO則受有右手部鈍挫傷合併擦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乙OO、甲OO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甲OO告訴被告乙OO傷害、告訴人乙OO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乙OO、甲OO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甲OO、乙OO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乙OO、甲OO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告訴人甲OO告訴被告乙OO傷害、告訴人乙OO告訴被告甲OO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乙OO、甲OO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