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OO與告訴人張O亦均為機車外送員,2人前因行車糾紛而有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25日4時4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新北市○○區○○街XX號炸雞店前,以「幹你娘機掰」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毀損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二、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所涉上開犯行,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所涉上開犯行,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