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入住宅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乙OO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㈠第2行「龍O街XX號」更正為「龍O街XX號」、同欄一㈡第1行「基於」補充為「共同基於」
- 證據㈣「照片20張」更正為「照片18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與告訴人為鄰里關係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為智O成熟之成年人,與告訴人為鄰里關係,本應和睦相處互相尊重,詎竟因細故,以如事實欄所載無正當理由侵入告訴人住處公O樓梯間,復恣意毀損告訴人財物,顯然漠視刑法對居住安寧維護及他人財產法益保護之規範,所為均誠屬不該,兼衡其等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害之程度暨其等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OO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6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件經檢察官楊唯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 甲OO及其配偶乙OO與陳O宜間因細故而屢生糾紛,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 ㈠
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 |
- 甲OO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下午2時19分許,無故侵入陳O宜所居住位於新北市○○區○○街XX號2樓居所之公O樓梯間
- ㈡
基於侵入住宅及毀損等犯意聯絡 |
- 甲OO、乙OO基於侵入住宅及毀損等犯意聯絡,於109年10月25日下午3時8分許,無故侵入陳O宜所有居住上開居所公O樓梯間後,再由乙OO徒手毀損陳O宜所有安裝在該處之監視器,使該監視器之訊號電子功能損壞而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陳O宜
- ㈢
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 |
- 甲OO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109年11月2日下午3時6分許,無故侵入陳O宜所居住上開居所之公O樓梯間
- 二、
案經陳O宜訴由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
- ㈠
被告甲OO於偵查中之供述。
- ㈡
被告乙OO於偵查中之供述。
- ㈢
告訴人陳O宜於偵查中之指訴。
- ㈣
監視器錄影畫面及其翻拍照片20張。
- ㈤
監視器維修單據及發票各1張。
- 二、
與公O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 |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
- 按住宅為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公O亦屬之,公O樓梯間雖僅供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O整體言,樓梯間亦為公O之一部分,與公O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亦應屬住宅
- 是核被告甲OO於犯罪事實欄一㈠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 被告甲OO、乙OO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器物等罪嫌
- 被告甲OO、乙OO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 又被告甲OO、乙OO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 被告甲OO犯於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各罪間,乃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之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是核被告甲OO於犯罪事實欄一㈠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 被告甲OO、乙OO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器物等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條
- 刑法第306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06條第1項
- 刑法第306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