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二、
明知服用酒類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O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O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62毫克,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情形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於道路並與其他車輛發生擦撞,顯已危害交通安全,兼衡其無前科,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業商,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當場測得甲OO呼O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
- 甲OO於民國110年8月19日下午2時50分許,在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XX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前往新北市○○區○○路XX號
- 嗣於同日下午5時54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XX號前,與侯O紅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交通事故(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到場處理,發覺甲OO酒味濃厚,乃依法對甲OO施以呼O酒精濃度檢測,當場測得甲OO呼O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