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毛重共肆點參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及扣案之注射針頭壹支沒收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除證據欄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猶不知悔悟,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待業中,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之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共4.4公克、驗餘毛重共4.398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考量執行便利及效益,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袋2個,爰一併沒收銷燬
- 檢驗取樣之部分,業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 又扣案之注射針頭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之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8月3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5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詎仍不知警惕,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11月3日3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某友人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及注射針頭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嗣於109年11月5日23時10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街XX號前查獲,並扣得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共毛重4.4公克)、注射針頭1支,復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二、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及上開扣案毒品送檢驗,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I0000000)、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至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2包(共毛重4.4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 另扣案之注射針頭1支,係供被告犯本案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 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