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原O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O華於民國109年3月12日13時許,因細故與告訴人李O惠發生爭執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彰化縣○○鎮○○巷0000號住處,透過設備連結網路至社群軟體臉書,以本名黃O華為暱稱,在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下,對李O惠辱稱:「他們幹繳我欸,你娘要被幹嗎?」等語,因李O惠在其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住處瀏覽臉書,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
-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原O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O華於民國109年3月12日13時許,因細故與告訴人李O惠發生爭執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彰化縣○○鎮○○巷0000號住處,透過設備連結網路至社群軟體臉書,以本名黃O華為暱稱,在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下,對李O惠辱稱:「他們幹繳我欸,你娘要被幹嗎?」等語,因李O惠在其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住處瀏覽臉書,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