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竟基於傷害之犯意 |被告乙OO亦基於互毆之傷害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係被告乙OO同居男友鄧O烈之朋友
- 被告乙OO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凌晨3時20分許,前往址設南投縣○○市○○路XX號之漂亮寶貝生活會館欲搭載在該處飲酒之鄧O烈返家,期間與同鄧O烈一起飲酒之被告甲OO發生口角,被告甲OO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及持塑膠調酒杯毆打被告乙OO,被告致乙OO受有頭皮鈍傷併前額瘀青、臉部挫傷併紅腫、腦震盪等傷害,被告乙OO亦基於互毆之傷害犯意,以丟擲酒杯、指甲撕抓等方式傷害被告甲OO,致被告甲OO受有多處臉部擦傷、左側耳後開放性傷口、左O底擦傷、雙側前臂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
- 查本件被告甲OO與被告乙OO互為傷害案件,被告甲OO與被告乙OO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 茲被告甲OO與被告乙OO已於110年9月13日成立調解並互相撤回對對方之傷害告訴,有調解成立筆錄、聲明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8頁至第121頁),依上開說明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三、查本件被告甲OO與被告乙OO互為傷害案件,被告甲OO與被告乙OO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