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㈠甲OO明知其係南O縣後備指揮部列管之二等兵後備軍人,原應於民國108年5月13日至位在臺中市○○區○○路XX號之「成O嶺營區」報到接受教育召集5日,該召集令於108年4月1日送達甲OO位在南O縣○○鄉○○村XX號之住處,由甲OO之父親柯O進簽收後,甲OO經人通知返家拿取召集令,而知悉上開教育召集之時間、地點,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規定前往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 ㈡案經南O縣後備指揮部函送臺灣南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由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內容
- ㈠
明知其係南O縣後備指揮部列管之二等兵後備軍人 |
- 甲OO明知其係南O縣後備指揮部列管之二等兵後備軍人,原應於民國108年5月13日至位在臺中市○○區○○路XX號之「成O嶺營區」報到接受教育召集5日,該召集令於108年4月1日送達甲OO位在南O縣○○鄉○○村XX號之住處,由甲OO之父親柯O進簽收後,甲OO經人通知返家拿取召集令,而知悉上開教育召集之時間、地點,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規定前往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 ㈡
二,證據名稱
- 案經南O縣後備指揮部函送臺灣南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由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證據名稱:
- ㈠
被告甲OO於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 ㈡
證人凃雅玲於偵查中之證述
- 證人柯O進於警詢之證述(參見偵卷第15頁至第17頁)、證人凃雅玲於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偵緝卷第36頁至第37頁)
- ㈢
執行兵役法第43條免除本次教育
- 執行兵役法第43條免除本次教育、點閱、勤務召集範圍基準表各1份、108年5月18日動員科簽呈1份、南O縣後備旅第三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1份、郵件回執單1份、內政部移民署108年5月22日移署資字第1080062491號函暨檢附甲OO入出國日期紀錄1份、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5月27日檢資登字第10800068330號書函暨檢附甲OO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南O縣後備指揮部108年訪查紀錄表暨檢附訪查照片資料1份、臺灣南O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見偵卷第4頁至第6頁、第8頁至第10頁、第12頁至第13頁、第18頁至第21頁、見偵緝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32頁)
- 三、
論罪科刑:
- 四、
應O用之法條: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本件經檢察官劉景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
法條
- ㈢ 證據名稱 | error
- ㈠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而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㈠ 證據名稱 | 應O用之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㈡ 證據名稱 | 應O用之法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 ㈢ 證據名稱 | 應O用之法條 |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