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聯絡
- 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OO與同案被告尤怡清、林O榮(尤怡清、林O榮業經本院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聯絡,結夥三人,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某時許,在南投縣鹿谷鄉圓山坑林道1.5公里XX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搬運上開竊取之物離開現場時
- 經警於同日17時30分許,在南投縣鹿谷鄉圓山坑林道1.5公里處農路上為警查獲
- 因認被告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嫌等語
- 二、
同法第307條規定甚明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 又就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規定甚明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案被告業於檢察官起訴後、判決前之108年4月13日死亡乙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份在卷可稽
-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
-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