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驗餘淨重合計共貳拾參點捌貳肆玖公克
- 含包裝袋拾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因為供自己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動機,遂向他人購得甲基安非他命後而持有,且所持有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所為應O非難
- 兼衡其犯罪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
沒收部分:
- 扣案之透明結晶1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23.8249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035號、109年7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036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足憑,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 至裝存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1只,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裝存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是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 另因鑑驗而耗用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本案經檢察官張鈞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張鈞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