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本院簡易第一審簡易判決
主文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
- 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原審即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之處,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補充上訴人即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73頁)外,餘均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
請再重新量刑,從輕量刑等語
- 本件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不是處拘役嗎,怎會判處有期徒刑4月?被告單獨過活,平時經濟靠撿拾資源回收,狀況勉持
- 態度良好,未隱瞞犯行,請再重新量刑
- 從輕量刑(見本院卷第19、21、175頁)等語
- 三、
經查:
- ㈠
原則上應予尊重
- 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判例要旨參照)
- 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裁判要旨參照)
- ㈡
被告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原審判決就科刑部分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紀錄,仍不思以正當方式謀生,任意竊取告訴人周O爺所有之電纜延長線,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考量其坦承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妥為適用刑法第57條規定、敘明理由,未逾法定刑度、復無濫用裁量權限,所為量刑核無不當或違法,且無輕重失衡情形,堪稱允當,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遽指為違法
- 又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主刑種類為「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未違反該條項關於主刑種類及法定刑度之規定,被告質之應O判處拘役云云,實不可採
- 從而,原審量刑既無不當,被告復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另提出其他之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之處,被告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張鈞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法條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經查
-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判例要旨參照
-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裁判要旨參照
- ㈡ 犯罪事實及理由 | 經查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373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