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
- 甲OO於民國110年2月1日晚間8時28分許,騎乘腳踏車行經南O縣○○鎮○○○路XX號前,拾得吳○婷(91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掉落遺失之iPhO8手機1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該支手機侵占入己(業已發還吳○婷)
- 嗣後,吳○婷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吳○婷訴由南O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吳○婷訴由南O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一、
程序方面:
- 被告甲OO所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又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之限制,合先敘明
- 二、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本院卷第54、60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婷(見警卷第7至11頁)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撤回告訴狀、贓物認領保管單、南O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侵占遺失物案監視器照片(見警卷第12至27頁)、職務報告、110年2月7日警員林O智密錄器譯文、密錄器影像光碟(偵卷第15至23頁)、本院電話紀錄表、南O縣草屯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本院卷第39、63頁)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予採信
- 三、
論罪科刑之理由:
- ㈠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 ㈡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並無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案足佐,而其正值壯年,具有勞動能力,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明知該支手機為他人遺失之物,竟因一時貪念,擅自據為己有,損害告訴人之財產利益,行為實有不該,兼衡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尚O悔意,該支手機已經還給告訴人(見警卷第13頁),業與告訴人成O調解、告訴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見本院卷第39、63頁),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該支手機價值、犯罪情節,及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保全工作、家庭經濟情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㈢
爰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被告並無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尚O悔意,該支手機已經還給告訴人,業與告訴人成O調解、告訴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均如前述,是經此刑事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㈣
自毋庸再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所侵占之該支手機雖為其所有之犯罪所得,但已發還告訴人,業如前述,堪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自毋庸再宣告沒收或追徵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張鈞翔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程序方面: 被告甲OO所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法條
- 一、 理由 | 程序方面
- 刑法第337條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3
-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至第170條
- ㈠ 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㈣ 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37條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