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略以:
- (一)
被告甲OO意圖 |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
- 被告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晚間9時4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T形扳手2支,至南O縣○○鎮○○街XX號之紫南宮停車場,持該T形扳手竊取謝春風所負責保管之無車牌貨車電池(下稱甲電池)一個,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 (二)
被告另意圖 |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 |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
- 被告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於110年5月1日凌晨3時41分許,騎乘上開機車並攜帶前揭T形扳手2支,至上開紫南宮停車場,持該T形扳手竊取謝春風所負責保管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電池(下稱乙電池)一個得手
- 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於竊得乙電池後,在同一地點,持該T形扳手竊取林O均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電池(下稱丙電池)一個得手,並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 嗣警於同日上午6時20分,在紫南宮販賣部門口,扣得乙、丙電池(已分別發還謝春風、林O均)
- (三)
被告另意圖 |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
- 被告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於110年6月3日下午3時8分許,騎乘上開機車並攜帶前揭T形扳手2支,至南O縣竹山鎮大仁路與大明路交岔路口旁空地,持該T形扳手竊取蘇義雄有之報廢車輛電池(下稱丁電池)一個得手,並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 嗣於同日下午6時20分許,甲OO騎乘上開機車行經南O縣○○鎮○○路XX號前遭警盤O,當場扣得丁電池(已發還蘇義雄)及T形扳手2支而查獲
- 因認被告上開犯行均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等語
- 二、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 三、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案被告業於110年8月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上開犯行均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等語
法條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略以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