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要旨
- 二、犯罪事實要旨
:
- 甲OO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 ㈠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於民國109年7月26日晚上10時1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苗栗縣○○鎮○○里XX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驗尿人口,經警通知於109年7月26日晚上10時10分在警局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㈡
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於109年10月15日下午2時19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上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於109年10月15日下午2時19分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㈢
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於109年10月23日晚上,在上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驗尿人口,經警通知於109年10月25日晚上6時15分在警局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㈣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於110年1月30日晚上11時許,在上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驗尿人口,經警通知到場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並經其同意於110年1月31日晚上11時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三、
處罰條文:
- 四、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五、
檢察官楊景琇到庭執行職務
- 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虹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景琇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四、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