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要旨
- 二、犯罪事實要旨
:
- 甲OO於民國110年5月8日上午11時許起至下午1時許止,在苗栗縣頭份市公北三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開處所上路
- 嗣於同日下午5時10分許,行至同縣市公北三路與公O六街交岔路口,因行車搖晃為警攔查發現身有酒味,並於同日下午5時18分許,對其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而查獲上情
- 三、
處罰條文:
- 四、
附記事項:
- ㈠
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被告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3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9年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㈡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商進行單暨程序記錄表在卷可稽
- 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考量其前科狀況及構成累犯,合意內容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乙節,有準備程序筆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商進行單暨程序記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第35頁)
- 五、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六、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七、
檢察官蕭慶賢到庭執行職務
- 本案經檢察官林宜賢提起公訴,檢察官蕭慶賢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要旨 | 處罰條文
- 五、 犯罪事實要旨 | 附記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