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更正如下:
- ㈠
犯罪事實部分:
- ㈡
證據部分: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犯過失傷害罪
- 按道路XX號判決參照)
- 基於同一法理,同條項所稱「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規定,亦係就「無駕駛執照駕車」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核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 查被告甲OO於本案發生時未領有普通小型車汽車駕駛執照,有被告之公O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3頁),其無照駕駛車輛而過失致告訴人受有傷害,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犯過失傷害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㈡
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又被告犯後留在事故現場,於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向前往現場處理本案交通事故之員警坦承為肇事者,自首而接受裁判乙節,有國O公O警察局第二公O警察大隊造橋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見偵卷第49頁),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期相當
- 爰審酌被告無駕駛執照,仍駕駛肇事車輛行駛於高速公O,疏未遵守高速公O及快速公O交通管制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碰撞上開告訴人吳O治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本件交通事故發生,致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結果,所為實屬不該,又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兼衡被告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告訴人對刑度的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期相當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五、
O本院提起上訴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罪名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查被告甲OO於本案發生時未領有普通小型車汽車駕駛執照,有被告之公O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3頁),其無照駕駛車輛而過失致告訴人受有傷害,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犯過失傷害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法條
- 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參照
- ㈡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