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31日下午6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苗栗市國華路XX號,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其同向左O側適有郝喬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吳O芸駛至,即貿然迴轉,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骨盆多處閉鎖性骨折合併骨盆環穩定型破裂、右側手部挫傷、頭部擦傷、右側手部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具狀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姜永浩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31日下午6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苗栗市國華路由西北往西方向行駛並右迴轉進入苗栗市為公O,行經苗栗市為公O442巷路口欲向左O轉至對向車O時,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且轉彎前應顯示適當燈號,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其同向左O側適有郝喬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吳O芸駛至,即貿然迴轉,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骨盆多處閉鎖性骨折合併骨盆環穩定型破裂、右側手部挫傷、頭部擦傷、右側手部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