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 甲OO於民國110年4月5日晚間7時許起至晚間8時許止,在其位於苗栗縣○○鎮○○街XX號2樓之住處內,飲用金牌啤酒2、3罐後,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8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 嗣於同日晚間8時43分許,在苗栗縣○○鎮○○路XX號前,為警攔檢盤查,並於同日晚間8時5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0毫克,而查獲上情
- 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二、
「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 本件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61、81頁)
- 三、
本於罪刑相當原則裁量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被告前因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5年度原豐交簡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確定
- 因②公共危險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 上開2案件所示罪刑,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3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108年7月1日縮短刑期執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憑,則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考量被告因前案執行完畢後,復再犯下本案犯行,前後案之犯罪類型及罪質均屬相O,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於罪刑相當原則,裁量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四、
自不影響本件協商之結果,附此敘明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
- 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又協商程序係就「量刑」部分為協商,是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關於累犯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之意旨,自不影響本件協商之結果,附此敘明
- 五、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應O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六、
上訴
-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併附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提起公訴,檢察官蕭慶賢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而查獲
- 甲OO曾因酒後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原豐交簡字第3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1日執行完畢
- 詎其不知悔改,自110年4月5日16時許起至同日20時許止,在苗栗縣○○鎮○○街XX號2樓居處飲用啤酒後,於同日20時30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 嗣於同日20時45分許,途經同鎮龍天路XX號前為警攔檢,並於同日20時52分許,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而查獲
- 二、
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刑法,第185條之3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六、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