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5月8日上午7時5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苗栗縣苗栗市民族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苗栗縣苗栗市民族路往至公路方向行駛至上址,因閃避不及,兩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側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合併移位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前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被告所涉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110年9月7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李雅雯提起公訴,檢察官馮美珊、黃O勇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被告所涉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