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一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業務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甲OO於民國99年12月至101年1月間、101年2月至103年12月間分別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XX號1樓之翠峰國宅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下稱翠峰國宅管O會)之會計、總幹事,負責向住戶收取管理費、停車費、雜費等費用並存入翠峰國宅管O會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左營果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提領郵局帳戶現金支付廠商各項費用、製作收支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利用職務上之便,自99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3年12月間某日止,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收帳月份,收取上開管理費等費用後,未將收取之費用全數存入郵局帳戶,或以溢領郵局帳戶現金之方式,陸續將如附表一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399,386元現金,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並於次月,在其業務上作成之收支財務報表虛偽記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收入、支O、結餘內容,交由翠峰國宅管O會前後任主任委員趙O玉、宣O雄、財務委員朱O華、劉O興核閱後公告住戶週知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翠峰國宅管O會、區O所有權人對翠峰國宅公基金管理之正確性
- 嗣經區O所有權人即告訴人倪O生、韓O行閱覽104年7月18日區O所有權人會議資料及郵局帳戶交易明細,發現103年2、3月份收入各261,660元、68,300元未存入郵局帳戶,經比對收支財務報表、帳戶交易明細等資料,始知上情
- 因認被告甲OO(下稱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 二、
翠峰國宅管O會核備資料2份等其主要論據
- 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業務侵占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倪O生、韓O行、黃O勳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趙O玉、朱O華、宣O雄、劉O興、歐O麗於偵查中之證述、翠峰國宅管O會收支財務報表、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區O所有權人會議資料、財務資料一覽表、廠商回饋金一覽表、翠峰國宅管O會職務推選會議記錄、高雄市左營區公所核備函2份、翠峰國宅管O會核備資料2份等其主要論據
- 三、
被告並無侵占的行為或犯意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訊據被告則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業務侵占等犯行,辯稱:財務報表沒有作假,報表上的結餘是我手上的現金加上帳戶的金額
- 其中收入或支O有漏記或計算錯誤的部分,有些是我疏失漏未登載,有些是時間上不及記入該月報表,或是主委有交代可以不用登載
- 管O會的錢沒有減少,我只是太忙來不及將收入存入帳戶,主委也有說可以不須立即將錢存入,我之後都有存入帳戶,沒有侵占管O會的錢等語,辯護意旨則以:乙OO提出101年3、4月份的財務報表,實際上是102年3、4月份的報表
- 被告並無將管O會的款項挪作私人使用,管O會的收入,較為零散,被告係因事務繁忙,而不及存入帳戶,管O會處理收入及何O存入帳戶,並無明確準則,附表一部分扣除編號16、17部分,統計後有出入的金額是非常少的,被告並無侵占的行為或犯意
- 被告各次報表填載錯誤或有漏填部分,因被告非專業會計人員,管O會收支O目較多,僅係被告一時疏失,被告並非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在各該報表上等語
- 四、
經查:
- ㈠
經乙OO當庭更正為933770元
- 被告為翠峰國宅居民,於99年12月至101年1月間、101年2月至103年12月間分別擔任翠峰國宅管O會之會計、總幹事,負責向住戶收取管理費、停車費、雜費等費用並存入翠峰國宅管O會申設之郵局帳戶、提領郵局帳戶現金支付廠商各項費用、製作收支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 被告自99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3年12月間某日止,附表一部分,除附表一編號17、34、39外,有各該月份郵局帳戶實際存入金額與財務報表記載收入之差額,及除附表一編號16、34外,各該編號備註欄所記載少存或溢領之情事
- 就附表二編號1-15、18-33、35-38、40-45所示之財務報表,有各該編號備註欄所載之報表與郵局帳戶之記載有出入之情形
- 完成財務報表製作後,於99年11月至103年10月交由時O之主任委員趙O玉、財務委員朱O華,於103年11月至同年12月係交由時O之主任委員宣O雄、財務委員劉O興核閱知
- 嗣經區O所有權人即告訴人倪O生、韓O行閱覽104年7月18日區O所有權人會議資料、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比對收支財務報表,而發覺上開收入未存入郵局帳戶等情,固均坦承不諱(見本院上易卷一第524頁),並經證人倪O生、韓O行、黃O勳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趙O玉、朱O華、宣O雄、劉O興、翠峰國宅管O會103年4月至104年10月之會計歐O麗於偵查中之證述、翠峰國宅管O會收支財務報表、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區O所有權人會議資料、財務資料一覽表、廠商回饋金一覽表、翠峰國宅管O會職務推選會議記錄、高雄市左營區公所核備函2份、翠峰國宅管O會核備資料2份等在卷可,而附表二編號11報表收入欄,經乙OO當庭更正為933770元(見原審易一卷第234-235頁)
- 甲、
業務上登載不實部分:
- ㈠
40所示各該月份財務報表之行為
- 附表二編號16、17部分,乙OO所提出該2月份之財務報表,各收支欄位、結餘款項之記載,以及各該印O之位O,分別與附表二編號28、29之財務報表相O,有原審勘驗筆錄可憑(見原審易二卷第98-99頁)
- 證人趙O玉於原審證稱:保全公司都是以年為單位簽約,101年上半年保全是亞米家,之後是龍O保全(見原審易一卷第502-509頁),而附表二編號16、17,所記載支O欄位之保全公司名稱為龍O,同年份7月以前均為亞米家,101年8月以後支O欄位之保全公司名稱始為龍O保全,加上被告於101年8月以前,除編號16、17以外,其印O之職稱均為會計,於101年9月後始變更為總幹事,而編號16、17被告印O之職稱則為總幹事等情,有各該財務報表可憑
- 可見編號16、17之財務報表實際上應與編號28、29之財務報表相O,均為102年3、4月份之財務報表,而誤載為101年3、4月份財務報表
- 又附表二編號34、40所示之財務報表,製表人、各該核閱委員欄位,均無任何之印O,則該2份報表即非被告當月份所提出於各該委員審核、並公告予住戶,而為行使之業務上登載文書,因此亦難認定被告有行使編號34、40所示此2月份財務報表之行為
- 是尚無證據證被告有行使上開編號16、17、34、40所示各該月份財務報表之行為
- ㈡
付款簽收簿可憑
- 證人趙O玉於偵查中證稱:核閱財務報表時,會核對郵局帳戶,沒有注意到數字有差異
- 我跟後任的主委宣O雄,只有形式上交接,沒有做帳戶清點等語(見他三卷第85-86頁)
- 於原審證稱:管O會的存摺放在我這邊保管,被告要使用時,會找我拿
- 記帳的方式,依照之前的慣例,我看報表的原則是信賴財委、監委都有看過報表
- 之前被告天天去郵局存錢,有住戶抱怨找不到人,我有跟被告說可以晚幾天再去存錢,或是錢比較多幾萬元再去存
- 票據收入部分,提示票據的該月就要記載在報表內
- 被告有跟我說社區補助款,匯入帳戶後,就要支付給廠商,請示我後可以不用記在報表上等語(見原審易一卷第497-515頁)
- 證人朱O華於偵查中證稱:我沒有跟前後任的委員交接,是由會計跟他們交接,被告會在月底或月初將報表給我看,我沒有去核對郵局帳戶的數字,我沒有發現報表與郵局帳戶的錢O一樣等語(見他三卷第86-87頁)
- 於原審證稱:每個月月底拿到的報表,都會包含一整疊的資料,裡面有收據、請款單及領錢的傳票
- 管O會的收入都要先存入郵局,支O在另外製作請款單,管O會當月收入、支O的結餘,不是全部郵局帳戶存款的結餘等詞(見原審易一卷第388-407頁)
- 證人宣O雄於原審證稱:報表記載的方式,之前怎麼做,我們就跟著怎麼做,不可能去變更,我也不清楚之前帳冊記載的程序等詞(見原審易一卷第487-488頁)
- 證人劉O興於原審證稱:被告提交報表給我時,還會檢附支O簽呈、單O或廠商請款單,管O會收到票據收入部分,會將這筆收入記載在收到票據的月份,而非實際兌現的月份
- 我有跟被告說錢O要放太久才存入等詞(見原審易一卷第419-422頁)
- 證人潘O峰於偵查中證稱:我於105年3月至11月在翠峰國宅管O會擔任助理會計
- 每月26-30號間就要把當月報表做完等語(見偵卷第311頁背面),由上開證人證詞,可見翠峰國宅管O會之財務收支報表,並無明確規範之記載方式,多次延續先前之慣例,在各月月底之前,報表連O該月份支O傳票即製作完成,由各該委員、主任委員核閱,被告通常在月底最後工作日提領該月份之支O款項供廠商請款,亦有郵局帳戶交易明細、付款簽收簿可憑(見原審易一卷第363-373頁)
- ㈢
也難認有故意為不實之記載
- 翠峰國宅管O會有領取亞太電信、新世紀資通2家電信公司的回饋金,回饋金均以匯入郵局帳戶方式支付,回饋金每筆匯入之金額,大部分係3000元,但也有部分為3000元之倍數,匯入之時間也非固定在每月之特定日期,也非固定每月匯款,且在郵局交易明細上,並無記載匯入之電信回饋金屬何O份之回饋金等情,有上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可憑
- 關於乙OO認定被告就電信回饋金記載不實部分,其中編號5、10之電信回饋金,匯入郵局帳戶之時間分別為100年4月29日、100年9月30日被告領款後,依上開被告於月底前已製作完成財務報表,以及該等電信回饋金匯入帳戶之時間,已在被告完成該月份帳戶交易後
- 則被告辯稱:係因月底才會不及記載報表內等語,即非無據
- 又編號5-7、19-22、23-25、26-27、29-31、32部分,就相連之前後月份一觀之,雖有部分月份漏記電信回饋金之情形,但被告已在相連之月份,將漏記之部分補記在財務報表上,則難認被告有刻意隱匿,為不實登載之情形
- 附表二編號18部分,因卷內無前一月份即101年4月份之財務報表,且依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01年4月30日有匯入一筆3000元電信回饋金,依前述財務報表製作時間,則此部分是否亦屬被告於101年4月間不及登載該月月底始匯入之電信回饋金,難認無疑
- 至103年度之財務報表部分,均未記載電信回饋金,被告辯稱係因要一併記載在年底12月份之財務報表等語,而依103年度電信回饋金入帳之時間與金額,新世紀資通是在103年6月份將該年度1-6月份之電信回饋金一次匯入郵局帳戶,被告將電信回饋金改以非逐月記載方式,亦非全然無據,加以103年11月以前之財務報表於各該委員核閱時,亦均未發現有無不實之處,在管O會無明確報表製作方式之規範,以及各該委員亦無告知此項錯誤,並考量電信回饋金係以匯款方式給付管O會,不因被告登載與否而受影響,被告就此部分以相O方式所為連續之記載,及在12月份漏未記載該年度電信回饋金等行為,是否有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尚非無疑
- 再者,附表二編號13、39漏未記載郵局活存利息部分,因利息之給付方式與電信回饋金相O,為郵局於每年6月、12月下旬匯入帳戶內,且各次利息之金額金1000餘元,尚非甚鉅,如被告於領取利息之該月份,製作財務報表前,未將郵局存摺補摺更新交易明細,亦無從得知有此筆收入之情形
- 此外,編號24,漏記票據收入33370元部分,因該筆漏記項O既屬收入,被告也已將管O會所得之票據存入郵局帳戶,並非隱匿該筆收入之情形,另各該月份財務報表審閱後,公告予住戶週知,於附表二之期間,皆無相關人士反應,有登載錯誤之情形,則被告就上開漏未登載部分,也難認有故意為不實之記載
- ㈣
難認有不實登載之情形
- 乙OO就附表二編號24、25、33、34所示,認被告未登載補助款部分,依證人趙O玉於原審證稱:被告有跟我說過補助款部分因為收到後,馬上就要支付給廠商,所以可以不用記在報表上,我有跟她說是等語(見原審易一卷第507、515頁),因此,被告辯稱此部分有得到主任委員之同意,即非無據
- 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乙OO認被告未記載票據收入,及附表二編號45預先將票據收入記載部分,經查O表二編號34之財務報表雖屬無核章之報表,在該份財務報表中,被告已有記載一筆保固金10萬元之收入,與附表二編號35之該月郵局帳戶收入有一筆代收票據10萬元相O,又104年1月5日亦有一筆3萬元代收票據之收入,可見被告係將票據收入部分,登載在收到票據之該月份,而非票據實際兌現入帳之月份,與上開證人趙O玉、劉O興之證詞相O,被告此部分之記載,並無違反管O會財務報表之記載方式,難認有不實登載之情形
- ㈤
尚難逕認係故意漏記支O項O而為
- 乙OO就附表二編號9、14、39所示,認被告溢領金額,而支O登載不實部分,被告辯稱此部分係漏未登載部分支O所致,附表二編號39是少記一筆水肥費用29000元等詞
- 而證人藍O美於原審證稱:我是八大衛生企業行負責人,103年有去翠峰國宅抽取化糞池,抽10組,1組費用是29000元,103年6月30日有一筆八大清潔29000元,是我們做的等語(見原審易一卷第472-477頁),並有103年6月份付款簽收簿可憑(見原審易一卷第365頁),可見編號39部分,被告確係漏記一筆29000元抽取水肥之支O,以致該月郵局帳戶實際提領支O之金額較財務報表所列支O項O總金額多,應非計算錯誤,而屬漏載之情形
- 再者,管O會支O部分皆係於月底由被告製作相關單O,呈由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主任委員審核,就編號9、14部分,並無證據足證被告係使用不實之支O單O,而提領溢領部分之金額,或是被告就合法支O部分,提領後未如數支付予廠商,且編號9、14除有溢領部分外,另均有溢存金額至郵局帳戶,可見被告應無藉由不實之溢領行為,而達其特定目的
- 又編號14,財務報表支O欄位之總金額,較該月實際提領之金額少1萬元,可見被告並非刻意虛列不實支O,而溢領財務報表所載之支O金額,達其溢領款項之目的,此外,被告確曾O漏記編號39支O項O之情形,且附表二列有45個月份之財務報表,加以各月份均有多項之收、支O目,被告在此期間僅有3次溢領,漏記支O之情形,因此被告所辯,難認不可信,是被告此部份溢領應一時疏失所致,尚難逕認係故意漏記支O項O而為
- ㈥
僅係加總錯誤之情形
- 乙OO就附表二編號11、14、15、25、36所示,認被告財務報表計算錯誤登載不實部分,其中編號11、36屬收入部分計算錯誤,皆為被告在財務報表上登載之收入總金額,大於實際上各項收入明細加總後之金額
- 編號14部分,財務報表支O部分所登載之加總金額,較實際上各細項支O加總後金額為多,且亦與當月郵局帳戶實際提領支O之金額(扣除地下室水匣門費用)不符,並較實際提領支O之金額為多,被告均無藉由上開登載錯誤之情形,而獲取任何利益,是以此部分應僅係單O計算錯誤所致
- 編號15、25之財務報表支O總金額欄加總錯誤,編號25財務報表支O欄實際加總數字應為471894元(該月實際現金提款為472394元),以致被告依據該總金額欄提領款項,而有分別溢領3元、500元之情形,各該溢領金額非多,依證人朱O華於原審證稱:我核對財務報表時,曾發現收入、支O相加減數字錯誤之情形,我會請被告更正等語(見原審易一卷第404頁),及上開收入欄等誤算之情形,可見被告確曾會發生有財務報表金額加總錯誤,又上開2個月份,被告均以於月底就大部分支O款項自郵局帳戶以一筆現金提款之方式提領款項,且此2次報表之誤算不多,以致被告提領時,仍以計算錯誤之支O金額而為提款金額,參以於附表二所示期間內,陸續所溢存金額加總後,較其少存或溢領之加總金額為多(詳如後述),此外,此2次溢領金額總計503元,佔附表二所列45個月分中之收入或支O之金額比例甚微,可見被告確無刻意虛列支O金額,以達到溢領款項之目的,故上開計算錯誤部分,應非被告刻意為之,僅係加總錯誤之情形
- ㈦
即屬不實之登載
- 乙OO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認財務報表結餘金額與郵局帳戶該月餘額不符,有不實部分,證人趙O玉、劉O興固均證稱財務報表之結餘即為郵局帳戶之餘額等語(見原審易一卷第417、509頁)
- 然附表二所示財務報表結額金額與郵局帳戶餘額多所不符,而其等均證稱未曾發現財務報表結餘與郵局帳戶結餘不符之情形,又證人朱O華已證述財務報表與郵局帳戶之結餘不同,且財務報表需在月底前製作完成,並將該月份支O之單O及提領金額完成計算,則對於月底始匯入之收入部分,例如電信回饋金,即無法呈現在該月份之財務報表上,就票據收入部分,也需在收到票據之該月份,即將該筆票據收入記載在財務報表上,而非等待票據實際兌現月份
- 關於政府補助款部分,也非必須記載在財務報表上,以及管O會所收到現金收入部分,可不必在當天即存入郵局帳戶,業如前述,則在上述各項情狀下,財務報表之結餘當然存有與郵局帳戶餘額不符之情形,證人朱O華上開證述,應屬可信,況編號1備註欄乙OO亦認先行提領次月之支O,並不構成業務登載不實
- 乙OO就被告少存收入金額或是溢存金額至郵局帳戶,以致財務報表結餘與郵局帳戶餘額不符部分,實際上被告僅係各該月份存款金額多於或少於財務報表所載收入金額,乙OO就財務報表上各項收入或支O金額、項O之填載,並未舉出被告有何記載缺漏、虛列或錯誤之情形,難認被告就少存或溢存部分之結餘與郵局帳戶餘額不符所為之記載,即屬不實之登載
- ㈧
明知為限 |被告有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
- 綜上所述,被告就於財務報表之記載,雖有上列登載錯誤之情形,然被告就上開記載錯誤所為辯解,難謂全無可採,又大樓管O會之帳冊多僅為大樓管O會內部記帳,並無對外作其他申報或由外部機關查核所用,且依上開證人所述,財務報表並無特定規範其記載方式,均與一般商業上之帳冊記載,須嚴格遵守相關會計準則不同,是以大樓管O會係由住民自治、管理,住民或各項職位經常O由會計或商業等專業人士任之,相關資料之記載,尚難要求、苛責需完全正確無誤,此觀之104年7月18日翠峰國宅區O所有權人會議資料中,所記載103年2月份之收入為26萬1660元(見偵卷第11頁),與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財務報表收入金額僅記載3萬6160元有明顯之差異,惟卷附依郵局帳戶明細(見上開編號證據出處欄所載),當月並無現金存款紀錄,且被告於103年3月及4月,亦各自溢存1萬4000及1萬6000餘元,固堪認財務報表之記載確有錯誤,然而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係以處罰以明知為限,則在本件管O會財務報表之記載方式並無硬性之規則,而具某程度之彈性,及被告在製作財務報表時也可能與上開各該委員相O存有一時疏失之情形,再從附表二所列45個月之財務報表由整體收支觀之,大致上皆與實際情形相O,且依卷附各項證據資料,尚非可資證明上述各項錯誤之登載是被告刻意為不實之記載,以達特定之目的,因此要難以被告一時疏失之錯誤記載,或以彈性之方式記載,而僅與該月份實際收支不符等情形,遽認被告有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
- 乙、
業務侵占部分:
- ㈠
則被告有此部分少存金額,亦可認定
- 附表一編號17部分,因乙OO所舉此部分之財務報表實係102年4月份,即附表一編號29之財務報表,則在欠缺101年4月份之財務報表,尚難認被告在該月份有該編號17所指少存或溢存之金額,或是有何公訴意旨所指業務侵占之情形
- 附表一編號16亦屬相O情形,但因該月份僅有溢存金額較多,而無侵占金額,故也無從認定被告有此部分溢存之款項
- 附表一編號34部分,被告辯稱:當月財務報表收入所記載保固金10萬元,係收到票據,我先記在該月報表中,票據下個月才兌現,本月我是溢存等語
- 經核在該月財務報表中所記載收保固金10萬元部分,係廠商以票據方式為給付,而該10萬元之票據係於103年2月間有兌現入賬等情,已如前述
- 則103年1月份,管O會實際可取得之收入應僅為895500元,被告當月實際存入之金額為937600元,因此該月份即無被告少存57900元之情形,反而是溢存42100元
- 附表一編號39部分,被告係漏記一筆29000元抽取水肥費用,業經認定如前,則該月份被告實際少存入郵局帳戶之金額,應只有49280元
- 至附表一編號34、40部分,卷附之財務報表雖未經被告或各該委員核章,但該等財務報表所記載之收入、支O金額,與翠峰國宅104年7月18日區O所有權人會議資料,所記載之收入、支O金額相O(見偵卷第11頁),該2份未核章報表上所載收支金額應屬正確,則被告有此部分少存金額,亦可認定
- ㈡
其究屬一時未能交還或是有侵占入己之情形,尚難一概而論
- 證人趙O玉於偵查中證述:我有授權被告晚一點存,我可以容忍最多放10天等語(見他三卷第86頁背面)
- 於原審證稱:我有跟被告說不要每天去存錢
- 管O會的收入最晚3天要存,超過10萬元要馬上存
- 我所指金額比較大要當天存,不能超過5萬元,幾千元就不要每天存等語(見原審易一卷第499、503、514頁)
- 證人劉O興於原審證稱:我好像有跟被告說過錢O能放在身上太久,但我現在想不起來怎麼跟被告說的,太久是指3-5天內要存入等語(見原審易一卷第419-420頁),可見被告對於管O會的收入,並不需要立即當日存入郵局帳戶,至於需在幾日內或是累積至多少金額即必須存入郵局帳戶,上開證人證述內容有前後不一、不甚明確等情,則其等是否有將具體、特定之存款標準指示被告知悉,亦非無疑,則被告在較晚存入或是累積較多金額始存入郵局帳戶時,依現存證據,要難明確認定被告在何種情形下之遲延存款行為是屬於違反管O會關於收入存款之規範,況且,被告縱有遲延將管O會收入存入郵局帳戶時,其究屬一時未能交還或是有侵占入己之情形,尚難一概而論
- ㈢
而認被告侵占該等款項,尚無可疑
- 乙OO所指附表一侵占款項之各編號部分,其中編號11、23、29、31等,均為被告在次月將少存之金額補存入郵局帳戶之情形,並無乙OO所指被告均未在次月將金額全數補存之情形,且被告不是每個月均有少存金額之情形,期間即有陸續溢存款項
- 另依前揭說明,被告本來就無需每日將管O會之現金收入存入郵局帳戶,證人宣O雄於原審證稱:社區住戶須繳納管理費、停車費,管理費以前是半年繳一次,現在是3個月繳一次,停車費是3個月繳一次,住戶在期限之後才繳的情形很多等語(見原審易一卷第488-489頁),與附表二之財務報表中大部分均有管理費、停車費之收入相O,可見該等費用之繳納常有拖欠之情形,住戶實際繳納予管O會之時間即非固定,管O會就此管理費、停車費之收入,每日實際收到之現金,應存有一定程度之落差,經常O於零散、小額之現金收入,則在無明確收入存款之規範下,能否以被告有分批、遲延將收入存進郵局帳戶,而認被告侵占該等款項,尚無可疑
- ㈣
被告主觀上具有侵占之意圖
- 乙OO所指附表一被告侵占之總金額,扣除編號17之141149元,編號34之57900元以及編號39其中之29000元後,被告少存之總金額為0000000元
- 乙OO所指回存總金額,扣除編號16之54940元,另加上編號34實際溢存之42100元後,回存總金額為0000000元,則被告就附表一所列各該月份,實際回存總金額大於少存之總金額
- 又乙OO所認被告侵占款項最後之月份為103年9月,最後溢存款項之月份為103年11月,而本件告訴人等係於104年12月提起告訴(見他一卷第2-3頁),是被告在告訴人提出告訴前,即已將少存之金額全數存入郵局帳戶,並非事後遭人發現才回存金額
- 再就附表一編號9、15所示溢領部分,因編號9該月份,被告除溢領外,並有溢存金額之情形,則該項溢領誤差,是否屬被告漏記支O項O,尚非無疑,而編號15,溢領金額僅有3元,應屬被告計算錯誤,是被告整體存入之金額並無少於溢領或少存部分,實難認被告有藉此等方式,侵占管O會之金錢
- 故被告雖有遲延將管O會之收入存入郵局帳戶,以及因疏失而在帳面上呈現有溢領款項之行為,但尚難證明被告有將該等遲延存入或是溢領之款項,據為己有,加以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事,要難僅以被告一時遲延將管O會收入存入郵局帳戶或因疏失而有形式上溢領之情形,而遽認被告主觀上具有侵占之意圖及故意
- 五、
原審因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
- 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 原審因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
- 六、
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
- 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犯業務上登載不實及侵占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
- 七、
乙OO循告訴人等之請求上訴意旨略以
- 乙OO循告訴人等之請求上訴意旨略以:
- 甲、
關於業務上登載不實部分:
- ㈠
23,24部分
- 附表二編號6部分(即100年5月份之報表僅補行登載「NEW5.6月回饋金6000元),未見補登新世紀資通於100年4月29日所匯入差額3000元
- 編號11未見補登新世紀資通於100年9月30日所匯入之差額3000元
- 編號5-7、19-22、23-25、26-27、29-31、32部分,被告或未在各該次月之財務報表補登上個月份漏記電信回饋金,或在相隔2月始補行登載編號20、23、24部分
- ㈡
實已侵占該款項6個月期間
- 103年度之財務報表部分,均未記載電信回饋金,被告辯稱係因要一併記載在年底12月份之財務報表云云
- 惟新世紀資通是在103年6月份即已將該年度1-6月份之電信回饋金一次匯入郵局帳戶,則被告應遲至103年年底(即逾6個月期間)登載上開電信回饋金,實已侵占該款項6個月期間
- ㈢
顯與被告及證人所述不符
- 附表二編號24、25、33、34被告未登載補助款部分:編號24部分於101年11月22日匯入572000元,疑似係政府單位之補助款,被告未於報表記載支O
- 證人趙O玉於雖證稱:被告有跟我說過補助款部分因為收到後,馬上就要支付給廠商,所以可以不用記在報表上等語
- 若被告及證人趙O玉所述,政府補助款毋須登載於財務報表,則管O會自行負擔支O費用140萬7千元部分,及連O上開政府補助款,如何於財務報表記載,始能公告住戶週知該140萬7000元花費於何項工程
- 另以翠峰國宅社區消防線路XX號13部分報表之本月收入欄有登載「收區公所補助水閘門工程O200000」,顯與被告及證人所述不符
- ㈣
並未於當月關帳致關帳後之收入未及登載於報表
- 附表二編號39部分報表,被告未記載亞太電信、新世紀資通回饋金共21,000元等已如前述,且報表支O計算錯誤,實際應為346,734元,因此,非僅未登載水肥費用
- 編號9部分,扣除報表記載之之電信回饋金6,000元,被告應存入82,520元,然實際存入84,300元,溢存1,780元,被告溢領7,700元
- O被告於編號9之報表已有記載電信回饋金6000元,並未於當月關帳致關帳後之收入未及登載於報表
- ㈤
被告溢領27,876元
- 附表二編號14部分,報表支O計算錯誤而記載488,677元,實際加總數字應為450,801元
- 另扣除上述支付地下室製作水閘門費用200,000元,實際支O478,677元,被告溢領27,876元
- ㈥
而獲取任何利益,應屬誤會
- 附表二編號14部分,被告就財務報表支O部分所登載之加總金額,較實際上各細項支O加總後金額為多,且亦與當月郵局帳戶實際提領支O之金額(扣除地下室水匣門費用)不符,況被告較實際提領支O之金額為多,原判決認被告無藉由上開登載錯誤之情形,而獲取任何利益,應屬誤會
- ㈦
收入或結餘均有登載不實或未登載及溢領,溢存情形
- 附表二編號25之財務報表部分,被告於本月僅有亞太電信匯入3,000元電信回饋金,但在報表記載101年10至12月份電信回饋金共18,000元
- 101年12月3日提開業支72,000元,卻未記載於報表支O,報表支O錯誤記載為72,394元
- 原審認附表二編號25財務報表支O欄實際加總數字應為471894元,因認上開計算錯誤部分,非被告刻意為之,僅係加總錯誤之情形,實屬誤會
- 綜合上開上開附表二各編號財務報表結餘金額與郵局帳戶該月餘額不符,而有不實部分,非僅單O被告先行提領次月之支O一情,且提出之報表之支O、收入或結餘均有登載不實或未登載及溢領、溢存情形
- 乙、
業務侵占部分:
- ㈠
以證明其是否疏忽漏記
- 原審就附表一編號34、39部分認被告仍分別溢存42100元、短少存入郵局帳戶49280元,則為何O開34部分之月份無已核章之報表?因證人趙O玉於偵查中證述:「(你任4年主委時,有無看到前任管O會期間的收支報表或發票等物?)曾O看過,要對以前的帳時看的,跟當時會計甲OO看的
- 看完後再還給甲OO」等語,被告亦供稱:其製作每個月財務報表中收入、支O依據均依據每個月傳票整理清楚,收入的部分會開個傳票,會在下個月製作上個月報表時O載上去
- 該月的支O是廠商當月送單O,會整理後再送給主委核閱
- 廠商提領款的登記簿,也是製作傳票、簽呈含明細、收據等給主委核可後,統計起來再去領出該筆款項
- 公告報表的部分則拿上個月的報表來更改,更改的依據為依照跟主委請款的帳冊來繕打,而依據的部分是正確的,至公告的報表會有少打情形是因為自己疏忽沒有審查等語
- 給主委核陳閱的是製作報表前自己所整理的草稿,草稿就是我剛剛所述有編號廠商,我會先統計,統計出來後附上表格,拿出給主委核閱簽呈,後來草稿表格我會訂在我自己的筆記本上
- 草稿表格會跟著請款相關文件會拿給主委看,事後就會把草稿表格留底,相關存款、收據就歸檔
- 可見被告製作該報表所依據之草稿表格收支發票等物係在被告處,而被告為何O提出該等證物,以證明其是否疏忽漏記?
- ㈡
另有問題者係被告為何O部分少存
- 原審認附表一編號34、40部分之財務報表雖未經被告或各該委員核章,但該等財務報表所記載之收入、支O金額,與翠峰國宅104年7月18日區O所有權人會議資料,所記載之收入、支O金額相O,該2份未核章報表上所載收支金額應屬正確,則被告有此部分少存金額,亦可認定云云
- 然上開財務報表記既未核章,果翠峰國宅104年7月18日區O所有權人會議資料,所記載之收入、支O金額是否係依據上開未核章之報表內容作成,如是,則金額當然相O
- 另有問題者係被告為何O部分少存?
- ㈢
被告無登載不實或侵占款項之意圖
- 縱管理費、停車費該等費用之繳納常有拖欠之情形,但被告於報表所記載之機汽車停車費用,均詳實計算汽車數或機車數再乘以每月停車費用,則停車費費用收入之登載應依實際收入登載,與新世紀資通電信公司每月回饋金於關帳後始匯入,致未能即時O載回饋金於該月報表之情形有別
- 是各月機車、汽車數量每月各異,其登載於報表之停車費用應係按實際收收受之停車費所登載,而非如原審所認定,管理費、停車費之收入,應存有一定程度之落差
- 又原判決所載附表所示之各月份報表,排除實際收到之現金與報表關帳時收受現金之落差外,均有報表結餘不實、溢存、溢領、少存及報表收入結餘不實之登載不實情形,尚難認被告係一時遲延將管O會收入存入郵局帳戶,或因疏失而有形式上溢領,而謂被告無登載不實或侵占款項之意圖
- O被告製作該報表所依據之草稿表格、收支發票、傳票等物係在被告處,被告大可提出對其有利之該收支發票等證據,乃未提出,原審亦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顯然不當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
- 八、
被告係故意 |被告主觀上意圖 |明知不實而登載於於財物報表之直接故意
- 惟按: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雖然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也包括在內,但無論是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作為訴訟上的證明,要達到通常一般人都O致於有懷疑,而可以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方可作出有罪的認定,如果無法達到此種程度,而有合理的懷疑存在時,就無法作出對被告不利的認定
- 經查:㈠上訴意旨所指報表記載收入與支O不符,溢存及短存之瑕疵部分,依前所述管O會財務報表之記載方式並無硬性之規則,證人趙O玉復證稱有授權被告晚一點存,不要每天去存錢
- 超過10萬元要馬上存
- 我所指金額比較大要當天存,不能超過5萬元,幾千元就不要每天存等語,足具某程度之彈性,參以附表二所列45個月之財務報表由整體收支觀之,大致上皆與實際情形相O,且管O會對帳務之記載並無明確之規範,而證人朱O華已證述:財務報表與郵局帳戶之結餘不同,自難以郵局之結餘與財物報表不符,據以推論被告係故為不實之登記,何況財務報表需在月底前製作完成,並將該月份支O之單O及提領金額完成計算,則對於月底始匯入之收入,例如電信回饋金,即無法呈現在該月份之財務報表上,回饋金匯入時間復有從按月改為半年1次之情形,就票據收入部分,也需在收到票據之該月份,即將該筆票據收入記載在財務報表上,而非等待票據實際兌現月份
- 政府補助款部分,也非必須記載在財務報表上,以及管O會所收到現金收入部分,可不必在當天即存入郵局帳戶,業如前述,復授權會計人員予一定之裁量權,帳務記載規則雜亂無章,則被告所辯係一時疏失之錯誤記載,或以彈性之方式記載,致發生上開錯誤,即非無可能
- ㈡關於侵占業務款項部分,經清查結果,實際回存總金額大於少存之總金額,且非一次回存,如附表一所載45個月中,少存之金額不過是編號15、17所示之2萬86260元、1萬8870元,溢領次數亦僅4次,尚有僅溢領3元者,參以上開回存金額並非在告訴人提起告訴時始回存,則從回存金額大於少存之金額,及管O會有關帳務之管制並非明確觀之,被告辯稱因忙不過來,不及將收入存入帳戶等情,即非無可能
- ㈢被告於偵查中業經供稱:「(財務收支報表放哪裡?)一開始我們跟都O局租辦公室,在我們國宅一樓,庫房是在一樓辦公室對面,誰要調資料就拿牆壁上的鑰匙去開,榮服處跟黨O的東西也都放裡面,而且誰要那些東西
- 搬去哪裡我不知道
- 因為後來跟里長聯合辦公,所以沒有清點物品,我們已經搬過2、3次辦公室,所以之前東西可能遺失了
- 東西搬下去我們就沒再去碰
- 近期105年的就有留,因為我們會歸檔
- 103、104年放到哪裡我不清楚等語(偵查卷第318-320頁)
- 此外,無從證明被告係故意不提出
- 綜上所述,依卷存證據尚難證明被告主觀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及明知不實而登載於於財物報表之直接故意,乙OO所舉之證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有所懷疑之程度,其循告訴人等之請求,執上開客觀上登載不實之瑕疵,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乙OO黃彩秀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下稱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215條
- 刑法第336條第2項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