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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13時1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45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XX號前,因情緒不佳,竟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隨手拾路邊磚塊砸向擺設於該處為告訴人賴O良所有之香腸攤,致該香腸攤置物櫃之玻璃破損,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 經查,被告甲OO於訴訟繫屬後之110年8月11日死亡乙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