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 |除犯罪事實欄第1至2行「甲OO與000同租房於高雄市○○區○○街0號2樓不同房間」補充為「甲OO與000為同租房於高雄市○○區○○街0號2樓不同房間之鄰居關係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至2行「甲OO與000同租房於高雄市○○區○○街XX號2樓不同房間」補充為「甲OO與000為同租房於高雄市○○區○○街XX號2樓不同房間之鄰居關係」、第2行補充為「甲OO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24日9時34分許,未經000之同意」
- 證據部分補充「000之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 三、
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在未徵得告訴人同意之情形下,即擅自進入告訴人房間,嚴重侵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寧及隱私,造成告訴人之精神畏懼及痛苦,行為實值非難
- 復衡酌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
- 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雖有意願調解,但告訴人並無意願調解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 兼衡被告於警詢中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O,參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無前科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李宛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犯罪證據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06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6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犯罪證據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犯罪證據 | 論罪